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 告
2019年 第15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展覽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15號)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以下簡稱《決定》)要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深化展覽業“放管服”改革,切實做好部分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續銜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商務部不再實施四種境內舉辦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辦展項目審批,保留兩種境內舉辦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辦展項目審批(見附件)。
二、建立展會備案制,對取消行政審批的四種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實施備案管理。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在“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申報的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已正式受理并遞交紙質材料的,仍按照現有行政許可程序辦理;尚未正式受理的,依照展會備案制進行備案。
三、保留審批的兩種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行政許可,仍按照現有程序辦理(行政審批辦事指南請登錄http:// jndwzl.mofcom.gov.cn查看)。
四、實施備案管理的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主辦單位須登錄“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https://ecomp.mofcom.gov.cn)”進入“展覽業信息管理應用”,于展會舉辦前至少三個月辦理展前備案,于展會結束后一個月內辦理展后備案。填報信息完整、準確的,可于備案表提交7個工作日后自行打印備案回執,并按規定向海關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備案辦事指南請登錄https://egov.mofcom.gov.cn/qtfwsx/swzhba/index.shtml查看)。實施審批管理的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主辦單位須向商務部報批,并在取得批件后按規定向海關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五、經審批通過的已冠名“中國”等字樣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再次舉辦,且展會中英文名稱和主辦單位無變化的,依照展會備案制進行備案;展會中英文名稱或主辦單位有變化的,應按首次舉辦冠名“中國”等字樣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履行審批手續。經審批通過的已冠名“中國”等字樣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名單在“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展覽業信息管理應用”中進行動態公布。
六、根據《決定》中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有關要求,對境內舉辦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推進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展會誠信建設,相關政策措施另行發布。
七、境內舉辦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涉及安全、知識產權保護等相關事項,主辦單位應依法依規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由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責任。
八、黨政機關境內舉辦展會活動不適用本公告規定的展會備案制。
附件:境內舉辦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取消及保留辦展項目審批清單
商務部 海關總署
2019年4月2日
附件
境內舉辦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取消
及保留辦展項目審批清單
一、取消四種境內舉辦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行政審批
(一)再次舉辦已批準冠名“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簡稱“中國”等字樣)的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
(二)國務院部門所屬單位、中央企業或全國性行業協會主辦的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
(三)展期超過6個月的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
(四)港澳臺地區機構參與主辦的經濟技術展覽會(包括海峽兩岸經濟技術展覽會)。
二、保留兩種境內舉辦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行政審批
(一)首次舉辦冠名“中國”等字樣的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
(二)外國機構參與主辦的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