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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會展業促進條例
瀏覽次數:1227 來源:鄭州人大網 發布時間:2022-11-16

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五屆〕第三十六號 

《鄭州市會展業促進條例》已經鄭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于2022年8月31日審議通過,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于2022年9月30日審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1月15日

鄭州市會展業促進條例

(2022年8月31日鄭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會展活動,打造國際會展名城,促進會展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會展業的促進、服務和規范,適用本條例。

國家對會展業和會展活動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會展業,是指通過舉辦會展活動,促進工業、貿易、科技、文化、旅游、物流等領域發展的綜合性現代服務業。

本條例所稱會展活動,是指舉辦單位通過招展方式,在特定場所和一定期限內,組織參展單位按照特定主題進行物品、技術、服務等展覽,為參與者提供商務洽談、交流合作、技術推介、營銷展示、現場體驗等服務的商務性活動,但以現場零售為主的展銷活動除外。

第四條 會展業發展應當遵循市場運作、政府引導、公平競爭、行業自律的原則,堅持專業化、國際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倡導低碳、環保、綠色理念,加強產業聯動,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會展業發展中長期規劃,納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會展業發展中的重大事項,統籌協調重大會展活動的服務保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商務部門是會展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會展業的綜合協調、行業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衛生健康、交通運輸、文化廣電和旅游、物流口岸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會展業相關工作。

市會展業促進機構具體負責全市會展業產業培育、宣傳推廣、政策咨詢以及會展活動的服務保障等公共事務。

第七條 與會展業相關的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市場調查研究、服務規范制定、會展業務培訓,促進行業信息交流與合作,調解會展活動糾紛,引導行業規范運營,推動行業公平競爭、有序發展。

第八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編制會展場館布局規劃,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經批準的會展場館布局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程序報經批準。

第九條 市、縣(市)、區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文化廣電和旅游、商務、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會展場館布局規劃的要求,支持會展場館以及市政、交通、餐飲、住宿、物流、通信等配套設施建設。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等部門在辦理會展場館建設項目的相關行政許可手續時,應當征求商務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加強會展場館信息管理,推動館展互動、信息互通,提高場館設施使用率。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安排的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于會展品牌引進與培育、產業融合、宣傳推廣、人才培訓、信息化建設等會展業促進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安排相應的資金,支持會展業發展。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地方產業發展特色,制定政策措施,搭建資源共享平臺,創辦品牌會展活動,推動會展業與制造、商貿、文化、旅游、體育等產業融合發展,擴大會展業溢出帶動效應。

第十三條 建立區域會展業合作機制,發揮本市區位交通、物流樞紐優勢,通過聯合辦展、聯合推廣、品牌合作等形式,舉辦具有區域影響力的品牌會展活動,增強國家中心城市輻射帶動力。

加強會展業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引進和申辦國際知名會展活動。支持有實力的會展企業境外辦展,加大對外宣傳推廣力度,提升本市會展業的國際影響力。

第十四條 本市建立政府辦展退出機制。政府按照規定舉辦會展活動的,可以采取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方式,向社會購買服務,推行市場化運作。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會展項目運營、會展場館及其配套設施建設。

鼓勵商業銀行、保險、信托等金融機構依法拓寬會展業融資渠道,優化服務方式,為會展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第十五條 支持中小會展企業發展,培育壯大會展市場主體。鼓勵組建具有區域和國際競爭力的大型會展企業。

鼓勵境內外舉辦單位、服務單位、行業組織等在本市設立機構、舉辦會展活動、開展項目合作。

第十六條 建立會展業人才培養和引進機制,并納入本市人才管理工作計劃。

支持引進符合本市需求的高層次、緊缺會展業人才,根據規定在住房、子女就學等方面給予保障。

支持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培訓機構、行業組織與舉辦單位、場館單位、服務單位加強合作,建立會展培訓和實踐基地,培養符合市場需求的會展業人才。

第十七條 鼓勵會展業態創新和模式創新,推動傳統會展項目數字化轉型升級。

支持舉辦單位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整合現有會展資源,依托線下品牌會展活動,開通線上展覽,打造網絡會展品牌,提升展覽展示、宣傳推介、經貿洽談等效果,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

第十八條 會展場館的設計、建設、使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應用環保節能技術。

推動在會展活動中使用低碳、環保的材料、產品、設備和技術。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政務服務大廳和網上政務服務平臺開設會展服務窗口,實行綜合受理、分類審批、一窗通辦、一網通辦。

公安、城市管理、文化等部門辦理會展活動相關許可后,應當及時將許可信息歸集至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實現政務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

舉辦單位申請年度內在同一場館舉行同等規模、相同內容的多場次會展活動的,相關部門可以按照規定采取一次許可的方式辦理。

第二十條 縣(市)、區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和單位,對會展活動進行現場聯合檢查,維護會展活動正常秩序。

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根據會展活動需要,派員進駐會展場館,在醒目位置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提供政策咨詢,調解侵權糾紛,接受并處理投訴。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會展活動綜合保障機制,組織開展安全保障、交通協調、人員疏導、突發事件處置等工作。

國際性、國家級等高端會展活動或者展覽面積達六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會展活動,舉辦單位向市商務部門提出申請的,由市商務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啟動綜合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條 舉辦單位應當依法落實會展活動安全主體責任,在活動舉辦前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加強安全檢查和管理。

場館單位應當建立場館安全管理制度,在會展場館配備安全檢查、安全防范、疫情防控、應急照明、消防救援等設施設備和必要的專業人員,做好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參展單位、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安全責任,配合做好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會展活動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和應對機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處置突發事件。

會展活動期間出現安全風險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的,舉辦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向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會展活動知識產權保護機制。

支持會展企業通過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等方式,保護和開發利用品牌會展名稱、標識、商譽等無形資產。

第二十五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統計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會展業統計調查制度,建立會展業統計數據庫,對會展業發展情況進行監測和評估。

第二十六條 舉辦單位發布招展信息應當遵循合法、真實、準確的原則,不得發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

已經發布招展信息的,舉辦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名稱、主題、范圍、時間、地點等事項或者取消會展活動;確需變更或者取消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及時告知參展單位、場館單位和相關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參展單位在會展活動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與會展名稱、內容不符的展覽活動;

(二)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三)展示、展銷假冒偽劣商品;

(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五)擾亂會展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舉辦單位應當在會展現場設置投訴處理點,或者委托律師事務所、仲裁機構、調解組織、公證機構等法律服務機構進駐現場處理糾紛。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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