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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臺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辦法(試行)
瀏覽次數:109 來源:河南發布 發布時間:2022-08-25

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辦法

(試行)

(2022年8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號公布 自2022年8月13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工作,實現長周期不發生規模性疫情目標,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推動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工作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堅持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總策略和動態清零總方針,堅持依法防控、常態常備、科學精準、防線前移、關口內置等舉措,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分級負責、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全面落實屬地、部門、單位和個人四方責任,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具體負責疫情防控的領導、指揮、組織、協調等工作。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哨點信息部、“四個口袋”管控部、衛生防控部、社會管控指導部、信息系統平臺及技術保障部,落實會商調度、風險研判、培訓指導、聯防聯動、應急演練、信息發布、督查督導、提示提醒等工作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體系,健全觸發機制、應急響應機制、扁平化指揮機制,提升核酸檢測、流調溯源、隔離管控、醫療救治、免疫能力,科學配備各方力量,始終保持應急狀態,加強各類信息互聯互通,實現各相關環節協調聯動,確保指揮系統反應靈敏、指揮有力、協調有序、運轉高效。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屬地責任,科學研判形勢,加強工作調度,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政策,健全社區(村)疫情防控工作機制。

第五條 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海關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落實行業監管責任,結合行業特點,制定疫情防控專項應急預案、工作方案等,增強防控措施針對性,指導行業單位依法依規落實各項防控措施。

第六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落實主體責任,服從屬地管理,嚴格執行所在地疫情防控規定,做好防疫物資儲備、場所消毒、門禁管理、人員健康狀況監測、分類防護、流行病學調查配合、異常信息上報等工作,確保防控措施落實到位。

第七條 個人是自身健康第一責任人,應當嚴格遵守所在地疫情防控規定,做好個人防護,規范佩戴口罩,主動配合落實疫苗接種、測溫掃碼、流行病學調查、核酸檢測、健康監測、隔離管控、治療等疫情防控措施,如實提供相關情況,不信謠、不傳謠、不造謠。

第八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大新冠病毒疫苗接種宣傳力度,優化便民服務措施,合理增設臨時接種點,鼓勵符合接種條件的人員及時接種新冠病毒疫苗,做到應接盡接、應種盡種。

第九條 民航、鐵路、海關、邊檢等單位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商務、市場監管、郵政管理、交通運輸、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筑牢外防輸入防線,堅持人、物、環境“三鏈同防”,筑牢基層、數字防線,扎緊國際航班入豫、進口貨物以及國際郵件入豫、其他口岸經第三地入豫、中高風險地區流動入豫“四個口袋”,有效防范疫情輸入傳播風險。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數據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落實健康碼管理制度,依托全省統一的健康碼數據系統,對處于不同疫情防控風險狀態的人員實行分類管理,依法依規精準賦予綠色、黃色或者紅色健康碼,并完善轉碼服務機制,符合轉碼條件的,及時予以轉碼。健康碼僅用于疫情防控。

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各類公共場所、經營場所、住宅小區、建筑工地、地鐵、公交車、出租車(網約車)等場所的管理者、經營者,應當主動申領并在醒目位置張貼懸掛場所碼,做到應設盡設、逢進必掃、一門一碼、一店一碼、一場所一碼。對無法使用場所碼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視障聽障殘疾人等群體,相關場所應當提供紙質登記等替代服務。

省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數據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依規設置和使用電子卡口,做好數據安全保障、運行規則優化等工作,滿足保通保暢和疫情防控需要。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疫情發生發展情況和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常態化核酸檢測機制,因時因勢動態調整核酸檢測頻次,并按照區域人口密度、群眾需要、功能定位等,科學合理設置便民核酸采樣點,提高科學精準防控水平。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市場監管、交通運輸、數據管理等部門應當堅持關口內置,完善多點觸發監測預警機制,發揮發熱門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社區(村)、網格、酒店、口岸、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共交通工具等哨點的監測預警作用,落實來(返)豫人員信息報備制度,加強重點人員、重點機構、重點場所、重點物品和環境、重要時段監測。

各哨點發現可疑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發現初篩陽性人員、確診病例或者無癥狀感染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進行網絡直報,做到早發現、早報告。

第十三條 出現首發陽性病例(含初篩陽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置機制,實行省、市、縣級扁平化一體指揮,在24小時內迅速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公安、通信管理、數據管理等部門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快速核查、精確定位,組織開展傳播風險評估,綜合研判病毒來源、傳播途徑和風險人群,落實相應處置措施,在最短時間內“圈住、封死、撈干、撲滅”疫情。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劃定、公布高中低風險區域,并根據疫情發展情況實施動態調整,實現精準防控,切斷傳播鏈條,防止疫情擴散外溢。

第十五條 高風險區實行封控措施,期間“足不出戶、上門服務”,嚴格落實居家隔離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物資供應。

中風險區實行管控措施,期間“人不出區、錯峰取物”,原則上居家,每戶每天可安排1人在嚴格個人防護的前提下,到指定區域購買或者無接觸式領取網購物資。

低風險區強化社會面管控,實行“個人防護、避免聚集”,人員外出時做好個人防護,嚴格落實進入室內公共場所預約、錯峰、限流、測溫、掃碼、戴口罩等措施,倡導非必要不離開本區域,離開所在城市需持48小時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第十六條 衛生健康、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以及社區(村)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管控轉運確診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開展中西醫協同隔離治療或者進行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并按照規定進行網絡直報。密切接觸者、次密切接觸者應當按照規定進行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或者居家健康監測。

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應當在社區醫務人員指導下進行,醫學觀察期間本人及共同居住人員不得外出。

居家健康監測期間不外出,如遇就醫等特殊情況必須外出時應當做好個人防護,盡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七條 社區(村)應當組織做好宣教、排查、管控、服務工作,落實健康宣教、環境整治、人員排查、居家管理、生活保障、心理疏導、關愛服務等網格化管理措施,緊盯流動人員、管好重點場所、嚴控聚集活動、加強應急準備,配合落實信息報備、核酸篩查、人員轉運、流行病學調查、隔離管控、健康監測等防控措施。

第十八條 新冠病毒暴露風險高、傳播風險大、抵抗力較低的重點人群應當落實日常防護措施,減少參加聚集性活動,加強健康監測,按照要求接受核酸篩查和疫苗接種。

車站、地鐵站、機場、物流園區、農貿市場、商場、酒店、餐飲、娛樂等人員密集且流動性大的場所和汽車、地鐵、火車、飛機等密閉交通工具,以及學校、醫療機構、監管場所、養老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托幼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等單位,應當根據當地風險級別,強化防控措施,控制人員密度,避免聚集性活動,做好通風換氣、清潔消毒、健康監測等工作。

冷鏈食品生產、運輸、貯存、經營等場所應當落實清潔消毒和從業人員日常防護、健康監測、核酸篩查等防控措施,降低疫情發生和傳播風險。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疫情防控形勢對不同風險人員實行分類篩查,適時啟動全員核酸篩查和重點人群核酸篩查,根據流調溯源、社區封控范圍、核酸篩查結果等情況,科學確定篩查范圍和頻次,查清陽性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數量及分布等情況,按照疫情發展變化規律,及時調整防控措施,搶抓時間實現社會面和隔離點“雙清零”。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準確發布疫情有關信息,加強宣傳引導和政策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和熱點問題。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輿論引導和監督,普及疫情防控知識,倡導公民堅持良好衛生習慣和健康生活方式。

第二十一條 網信、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大對涉及疫情謠言的打擊力度,依法嚴厲打擊謊報疫情以及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發展或者應急處置虛假信息等造謠傳謠行為。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體育場館、會展場館、市民活動中心等公共基礎設施,加強羈押、監管、隔離和強制醫療等場所建設和改造,為疫情應急醫療救治和患者隔離預留應急需求轉換設施設備,健全日常運營維護和應急管理制度,保障常態化防控與應急狀態快速銜接轉換。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定點醫院建設,指定綜合能力強、救治水平高、感染防控基礎好的醫院作為疫情醫療救治定點醫院,并按照平急結合原則和方艙醫院設置要求,加強方艙醫院建設。

第二十三條 公安部門應當協助衛生健康部門和醫療、疾病預防控制等機構依法采取強制隔離措施,依法嚴厲打擊妨害疫情防控、暴力傷害醫護和防疫人員等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疫情防控工作正常秩序。

第二十四條 數據管理、通信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科學運用數據資源和信息技術手段,加強一體化疫情防控管理平臺建設,提升可視管理、態勢感知、疫情預警、人物同防等全周期全流程疫情防控功能,優化完善全省統一的核酸檢測、來(返)豫報備、健康碼(場所碼)、陽性快報、自動篩查、購藥登記、區域協查等系統,保障網絡和數據安全,為疫情風險研判、防控措施制定和資源統籌調配等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支撐。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統籌做好醫療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供應保障工作,協調解決物資供需、生產、儲備、流通、社區配送等相關事宜,保障水電氣暖正常供應。

商務部門應當強化生活必需品應急保供。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市場價格監測。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正常生產秩序,提供線上政務事項辦理服務,做好企業紓困幫扶工作,確保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重點企業、重點工程實行閉環管理,不停產、不停工。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民航、鐵路、公安、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實行運輸應急通行證制度,合理設置運輸中轉站,保障醫療防控物資、生活必需品、政府儲備物資、郵政快遞等民生物資和農業、能源、原材料等重要生產物資運輸暢通。

第二十八條 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保障疫情期間人民群眾正常就醫需求,暢通急危重癥患者、孕產婦、新生兒等急救“綠色”通道,督促醫療機構落實首診負責制,不得以疫情防控為由拒絕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應當加大對醫務工作者、人民警察、基層干部群眾、志愿者等疫情防控一線工作人員的關心關愛力度,按照國家和本省相關規定,落實補助、津貼等相關政策,對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為由侵犯他人隱私,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泄露疫情防控工作中知悉的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管、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加強疫情防控督導檢查,建立健全全方位、可持續的常態化監督檢查機制,防止不落實、推諉落實“四方責任”和防控措施或者層層加碼、過度防疫,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督促整改,保障疫情防控政策有效落實。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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