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知發保字〔2022〕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四川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各地方有關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落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有關決策部署,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了《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做好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2年7月20日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落實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部署,規范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的各類線上線下經濟技術貿易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活動中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
第三條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遵循職能部門指導監管、展會主辦方具體負責、參展方誠信自律、社會公眾廣泛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內所舉辦展會的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專業指導和監督檢查,維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秩序。
第二章 展前保護
第五條 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宣傳,提供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和相關技術咨詢,幫助參展方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第六條 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對參展合同中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條款加強指導,推動相關方在約定條款中明確以下內容:
(一)參展商自覺遵守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承諾;
(二)參展展品、展品包裝、展位設計及展位的其他展示部分等參展項目未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承諾;
(三)參展商主動公開參展項目權利證明、配合查驗等義務;
(四)根據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實際需要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七條 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應展會主辦方的請求,指導展會主辦方對參展項目進行知識產權狀況核查。
第八條 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展會主辦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設置工作站,并應展會主辦方請求協調相關工作人員、執法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法律專業人員進駐工作站。工作站主要承擔以下工作:
(一)受理涉及知識產權的相關投訴;
(二)調解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侵權糾紛;
(三)提供知識產權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咨詢;
(四)對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投訴提供判斷意見,協調展會主辦方進行處理;
(五)將有關投訴情況及材料移送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涉嫌違法線索移送相關執法部門;
(六)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信息進行匯總和分析;
(七)其他相關事項。
第九條 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根據需要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協調各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指導轄區參展企業開展知識產權涉嫌侵權風險自查,加強對參展商知識產權保護的業務指導。
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視情況組織協調參展商注冊地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依法對特定參展商開展核查。
第三章 展中保護
第十條 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展會主辦方建立知識產權信息公示制度,將展會投訴途徑、投訴方式等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展會中對涉嫌侵犯知識產權商品或行為的現場投訴,可以由工作站受理。
第十二條 向工作站提出投訴的,投訴材料一般應包括:
(一)投訴申請書,包括投訴人與被投訴人基本情況,被投訴參展項目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材料;
(二)有效知識產權權屬證明,包括專利證書、專利授權公告文本、專利權人身份證明、商標注冊證明文件、商標權利人身份證明、地理標志公告、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證明及其他知識產權法律狀態的證明材料等;
(三)委托代理人投訴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授權委托書應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并記載委托事項和權限;
(四)其他必要證明材料。
工作站可以依照工作需要,提供統一制式表格或網絡頁面的鏈接。
第十三條 工作站受理投訴后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程序要求處理有關投訴,并及時通知展會主辦方和被投訴人。
第十四條 被投訴人接到通知后24小時內無正當理由未提交書面陳述意見及證據材料的,或被投訴參展項目侵權事實已經由生效的法律文書確認的,或被投訴人承認侵權的,工作站應當協調展會主辦方及時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撤展、遮蓋以及刪除、屏蔽、斷開網絡鏈接等。
第十五條 以下情形的可由工作站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一)投訴人已向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或其他行政部門提出涉嫌侵權的投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二)知識產權權屬存在爭議的。
第十六條 工作站收到投訴材料不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條規定的,應及時通知投訴人補充材料,投訴人未在規定時限內按要求補充的,投訴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工作站的工作人員與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八條 未設立工作站的,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指導監督和糾紛處理。
第四章 展后保護及其他管理
第十九條 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投訴處理情況,將相關材料移送參展商注冊地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展會主辦方記錄參展方知識產權侵權假冒、惡意投訴等行為。
第二十一條 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展會主辦方對展會知識產權信息進行統計,對展會知識產權投訴、糾紛處理情況等進行統計,并于展會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報送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執法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方面的協調與銜接。
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總結成功經驗、推廣有效做法、宣傳優秀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