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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開征集《鄭州市會展業促進條例》(草案審議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公告
瀏覽次數:222 來源:鄭州人大網 發布時間:2022-07-20

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公告

〔二〇二二〕第三號

由鄭州市人民政府提請的《鄭州市會展業促進條例(草案)》已經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第一次審議。為增強立法的民意基礎,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現將該條例草案審議修改稿全文公布,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22年8月2日前將意見反饋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電話(傳真):89890713

電子信箱:zzrdfgw@163.com

通訊地址:鄭州市中原西路233號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郵    編:450007

特此公告。

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2022年7月13日

鄭州市會展業促進條例

(草案審議修改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規范會展活動,促進會展業發展,打造國際會展名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會展業的促進、服務和規范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會展業,是指通過舉辦會展活動,促進貿易、工業、科技、文旅、物流等領域發展的綜合性產業。

本條例所稱會展活動,是指舉辦單位通過招展方式,在特定場所和一定期限內,組織參展單位按照特定主題進行物品、技術、數據、服務等展覽,為參與者提供商務洽談、交流合作、技術推介、營銷展示、現場體驗等服務的商務性活動,但以現場零售為主的展銷活動除外。

第三條【基本原則】會展業發展應當遵循市場運作、政府引導、公平競爭、行業自律的原則,堅持專業化、國際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倡導綠色理念,加強產業聯動,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會展業發展中長期規劃,納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會展業的組織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會展業發展中的重大事項,統籌協調重大會展活動的服務保障工作。

第五條【主管部門】市、縣(市)、區商務部門是會展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會展業的政策制定、規劃編制、綜合協調和規范管理等工作。市會展業促進機構負責全市會展業產業培育、宣傳推介、統計調查、政策咨詢以及會展活動的服務保障等公共事務。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物流口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會展業相關工作。

第六條【行業自律】與會展業相關的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市場調查研究、服務標準制定、會展業務培訓,促進行業信息交流與合作,調解會展活動糾紛,引導行業規范運營,推動行業公平競爭、有序發展。

第二章  促進與發展

第七條【布局規劃】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編制會展場館布局規劃,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納入相應的國土空間規劃。

經批準的會展場館布局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程序報經批準。

第八條【會展場館】市、縣(市)、區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等部門在辦理會展場館建設項目的相關行政許可手續時,應當征求商務部門的意見。

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文化廣電和旅游、商務、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會展場館布局規劃的要求,支持會展場館以及市政、交通、餐飲、住宿、物流、通信等配套設施建設。

鼓勵符合會展活動使用條件的場所延伸配套服務,積極發展會展業態,提高場所綜合利用效能,拓展會展業發展空間。

文化、體育等部門可以將本系統具備會展功能的場所信息報送至商務部門,由商務部門根據需要統籌場所資源共享利用。

第九條【資金扶持】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于會展活動的舉辦、品牌引進與培育、產業融合、宣傳推廣、人才培訓、信息化建設等會展業促進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安排相應的資金,支持會展業發展。

第十條【產業聯動】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地方產業發展特色,制定政策措施,搭建資源共享平臺,創辦品牌會展活動,推動會展業與制造、商貿、旅游、文化、體育等產業聯動發展,擴大會展業溢出帶動效應。

第十一條【國際合作】建立國際會展活動引進和申辦聯動機制,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會展合作,加大會展業宣傳推廣力度,提升本市會展業的國際影響力。

第十二條【區域合作】建立區域會展業合作機制,發揮本市區位交通、物流樞紐優勢,通過聯合辦展、聯合推廣、品牌合作等形式,舉辦具有區域影響力的品牌會展活動,增強國家中心城市輻射帶動力。

第十三條【購買服務】政府舉辦會展活動可以采取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方式,向社會購買服務,推行市場化運作。

第十四條【融資渠道】構建多元化會展業發展融資渠道。

鼓勵社會資本和境外投資者參與會展場館以及配套設施建設和會展項目運營。

鼓勵商業銀行、保險、信托等金融機構創新適合會展業發展的金融產品和信貸模式,拓寬會展業融資渠道,為會展產業集聚和相關服務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第十五條【市場主體】支持中小會展企業發展,培育壯大會展市場主體。鼓勵通過兼并、收購、聯營等形式,組建具有國際和區域競爭力的大型會展企業。

鼓勵境內外舉辦單位、服務單位、行業組織等在本市設立機構、舉辦會展活動、開展項目合作,并在人才引進、金融服務等方面依法給予支持。

第十六條【人才培育】建立會展業人才培養和引進機制,把會展產業人才的培養和引進納入市人才管理工作計劃。

支持引進符合本市需求的高層次、緊缺會展人才,根據規定在住房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

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培訓機構、行業組織與舉辦單位、場館單位和服務單位加強合作,建立會展教育、培訓、實踐基地,培養符合市場需求的會展人才。

第十七條【線上會展】鼓勵會展業態創新和模式創新,引導和扶持舉辦單位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舉辦線上會展活動,提升展覽展示、宣傳推介、經貿洽談等效果。

推動傳統會展項目數字化轉型升級,支持舉辦單位整合現有會展資源,依托線下品牌會展項目,開通線上展覽,打造網絡展會集群,促進線上線下同步互動、有機融合發展。

培育具有先進辦展理念、運營規范、模式創新、成效顯著的在線展覽企業,打造市場競爭力強、帶動作用大的線上品牌會展。

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綠色會展】在會展場館的設計、建設、使用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應用環保節能技術。

鼓勵在會展活動中使用綠色低碳的材料、產品、設備和技術。

第三章  服務與保障

第十九條【政務服務】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市統一的網上政務服務平臺開設會展服務窗口,運用信息化方式,建立多部門協同聯合辦理工作機制,為會展活動舉辦提供便利。

市、縣(市)、區商務部門應當依托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獲取相關信息,協同有關部門提供政策咨詢、宣傳推介、通關便利、政務協助等服務。

公安、城市管理、文化等部門應當優化會展政務服務流程,通過政務服務平臺提供行政許可便利服務,并及時將許可信息歸集至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

舉辦單位申請年度內在同一場館舉行同等規?;蛘呦嗤瑑热莸亩鄨龃螘够顒拥?,相關部門可以采取一次許可的方式。

第二十條【會展秩序】縣(市)、區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和單位,對會展活動實施現場聯合檢查,維護會展活動正常秩序。

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市會展業促進機構根據會展活動實際需要派員進駐會展場館,提供服務,加強監管,接受并處理投訴。

第二十一條【重大活動】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會展活動綜合保障機制,組織商務、公安、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單位,開展安全保障、交通協調、人員疏導、突發事件處置等工作。

展覽面積達六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會展活動或者國際性、國家級等高端會展活動,舉辦單位可以向市商務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商務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啟動綜合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條【安全責任】舉辦單位應當依法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在活動舉辦前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加強安全檢查和管理,制定會展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

場館單位應當建立場館安全管理制度,在會展場館配備安全技防、疫情防控、應急照明、消防等設施設備和專業人員,做好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參展單位、會展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安全責任,配合做好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應急處置】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會展活動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和應對機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處置突發事件。

會展活動期間出現安全風險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的,舉辦單位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知識產權保護】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會展活動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充分發揮調解、仲裁等多元化知識產權糾紛解決途徑的作用。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會展活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指導,快速處理會展活動知識產權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數據統計】市、縣(市)、區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統計部門建立會展業統計調查分析體系,規范統計范圍、口徑、標準,統計分析會展業發展相關數據,為促進會展業發展提供參考。

第二十六條【招展信息】舉辦單位發布會展活動招展信息應當遵循合法、真實、準確的原則,不得發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

已經發布會展活動招展信息的,舉辦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名稱、主題、范圍、時間、地點等事項。確需變更或者取消會展活動的,應當及時告知參展單位、場館單位和相關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禁止行為】參展單位在會展活動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與會展名稱、內容不符的活動;

(二)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三)展示、展銷假冒偽劣商品;

(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舉辦單位應當在會展現場設置投訴處理點,協調處理相關問題。參展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舉辦單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遮蓋、下架展品或者取消參展資格等措施,并按照規定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信用監管】會展活動各方主體有失信行為的,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向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歸集失信信息。

依照《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有關規定屬于嚴重失信行為的,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采取聯合懲戒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行政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展銷假冒偽劣商品、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法處理;擾亂會展活動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條【政務責任】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會展業促進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轉致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用語含義】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舉辦單位,是指負責制定會展活動的實施方案和計劃,對會展活動進行統籌、組織和安排的單位,包括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等;

(二)場館單位,是指為會展活動提供場地和相關服務的單位;

(三)參展單位,是指將物品、技術、數據、服務等在會展活動中展示交流的單位;

(四)服務單位,是指在會展活動中為舉辦單位、場館單位、參展單位、觀眾等各方提供主場、搭建、物流、餐飲等專業服務的單位。

第三十三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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